一氧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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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案件吃火锅一氧化碳中毒警惕看不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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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华国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0616/5464393.html

阴冷的天气里

没有什么比一圈人

吃着火锅围炉聊天更惬意的了

可谁能想到

大家高高兴兴的吃火锅

结果却疑似中*

被紧急送医

近日,北辰法院依法审结了四起因消费者在铜锅涮肉店吃火锅引发的一氧化碳中*案件。

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

成功化解了各方矛盾

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为广大经营者

审慎从事经营活动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述

四起案件的原告孙某一、孙某二、邵某某、陈某某于年2月18日晚共同前往被告北辰区某涮肉馆吃铜锅涮羊肉。

四原告陈述,由于被告没有专门的烟道或者排风系统,在用餐过程中,四原告突然晕厥没有意识,经就医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医院进行了治疗。

四原告认为

由于被告没有设置专业的排风系统

导致原告一氧化碳中*

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用等

共计5万余元

但被告经营者认为

饭店不存在通风问题

四原告中*系自身原因造成

双方各执一词

无法协商解决

故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

法官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

并适时释法明理

表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

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被告在经营中应当熟知燃料炭不充分燃烧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重点提示就餐者注意通风等相关安全事项,并保证服务场所通风、排烟等设施正常运行,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因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存在明显管理不当,造成原告健康权受到损害,应对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虽辩称可能存在其他引起四原告晕厥的因素,但未能举证证明,故能够认定四原告一氧化碳中*与被告经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四原告自身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被告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

被告经营者表示

愿意赔偿四原告中*损失

随后

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诉求

提出调解方案

促成各方达成共识

三起案件撤诉

一起案件调解结案

吃火锅固然是一件美事,暖胃也暖心。

但广大群众也要提升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若就餐环境温度较高,商家应及时开窗、开换气扇促进室内空气流动,以避免就餐者一氧化碳中*,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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