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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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雷在餐饮店吃饭一氧化碳中毒住进医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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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年8月13日晚,原告晁某雷与五名案外人在被告刘某亮经营的字号为“天津市河北区零玖餐饮店”就餐,该餐饮店于年7月7日成立,于年8月30日注销,负责人为被告刘某亮,原告晁某雷在就餐期间发生一氧化碳中*,当晚打医院救治。

诊断证明书记载,印象:一氧化碳中*,处理意见:患者于年8月14日于我院开始行高压氧治疗,治疗期间建休贰周。原告晁某雷医院进行*物检验分析,报告单显示“全血碳氧血红蛋白浓度14.1%(参考值10%),未检出其他有害气体成份”。

期间原告晁某雷还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进行复查。在治疗期间,原告晁某雷共支付医疗费.81元。原告晁某雷陈述事发后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附近,医院医院复查,医院去了一次,医院基本上每天都去,均是与其他五名案外人一起打车就医。现原告晁某雷向被告主张赔偿医疗费.81元、交通费元、14天的误工费10元(每天按照元计算)。

被告餐饮店老板刘某亮辩称:

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因为原告在我店里吃饭,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以票据为准,原告出院以后,我看到原告依然在兴盛园路某号楼XX号普利司通轮胎上班,所以误工费不同意按照原告主张赔偿,误工费同意按照居民服务业的标准给付,按照诊断证明上14天的误工期给付误工费。

年8月9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因在被告经营的餐饮店就餐发生一氧化碳中*事件,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1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综合考虑原告的居住地点、就医地点、就医次数等因素,本院酌定元。对于原告主张的14天误工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情况,本院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即.85元(元/天*14天)。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元(.81元+元+.8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亮赔偿原告晁某雷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6元;

二、驳回原告晁某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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