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喜相逢
亲朋好友相约到饭店
小酌怡情
不料
“祸从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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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中毒,莫名中招!
年5月9日星期天中午,张某某和李某某两口约亲朋6人到某饭店就餐,席间侃天说地、谈笑风生。吃着吃着,张某某、李某某出现头晕呕吐症状,遂紧急拨打医院救治,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第二天、第三天,张某、王某某两人也相继出现类似症状……张某某、李某某等4人共花费医疗费.6元。后与饭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难成!
原告诉称,在被告饭店就餐,被告理应提供餐饮服务场所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使用炭烧火锅过程中通风不畅,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中毒事故属实,但当天只有张某某和李某某两人一氧化碳中毒,同意赔偿他们两人的医疗费,对于随后几天又出现的两人中毒,不同意赔偿。
双方意见悬殊,调解意见达不成。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饭店买单!
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对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某某等人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饭店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6元。被告不服上诉,濮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通过依法裁判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亮剑“说不”,既让商家接受惩罚,引导经营主体树立更高的安全经营责任意识,又强化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