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家庭中的希望,每个做父母的都希望孩子能够平平安安地长大,不过,今天讲的这个家庭,孩子还没来得及长大就身故了。案例是这样的,孩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当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自杀为由拒赔。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详情
早在年5月,来自河南的张女士为儿子乐乐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的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时间为30年。
年12月底,张女士再次为乐乐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分红险”,保障期限6年,支付时间为3年,首期保费50万。年5月,乐乐在家里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在警方调查的时候,张女士说:家中门窗紧闭且厨房煤气罐有煤气,房间还有炭火。过了几天,医院发布了乐乐的死亡报告系一氧化碳中毒身故。
大家一致认为孩子的死亡是由于“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乐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杀”。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两种保险应根据自杀情况而非事故来支付。随后,该保险公司向张女士支付了.2万元的理赔款。
张女士拒绝接受乐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2份保险赔付应该按照意外身故条款补充赔偿相应保险金。于是张女士去法院进行申诉。
年11月25日,法院看了一审判决文件和双方证据后,认为:
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主张乐乐属于“自身意愿自杀”的情况,但是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仅凭推断认定,法院不予支持。
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未缴部分同期利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一般身故”的情形赔付保险金。双方对乐乐的死亡属于“普通死亡”还是“意外身故”存在争议。因此,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的做法。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按照意外身故来赔付,应当赔付给张女士.7万元理赔金。
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自杀”保险是不赔付的,实际上并不是绝对,“自杀”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赔付:
1、保险合同系长期型保险,有身故赔付责任,合同有效且成立满2年的,被保人自杀可以赔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自杀能力,例如购买保险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鉴定精神是否出现了问题。自杀时精神不受自己控制,这种情况也可以赔付。
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如果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绝赔付,则需要举证!大多数时候,保险公司会因为举证失败而不得不理赔,因为拿不出来证据。
在此案中,张女士于年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保险。一般来说,赔付的是已交保费,但是按照意外身故来算的话,要赔付10万。年,年又追加了一份理财险,年保费50万元,已缴纳3年,共计万元。但由于该保险是分红型保险,所以张女士到手的钱会比总保额多一些。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医院出具的权威证明只有“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上面没有写“自杀”2个字,而且乐乐没有留下遗书,也没有发现有自杀的证据,公安机关也没有介入调查,所以保险公司认为的“自杀”均只能是推断,没有实际的证据。所以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写在最后
世界上最悲伤的事情莫过于丧子之痛了,谁都不希望孩子好端端的,突然离开了自己。虽然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得到了一笔钱,但是内心的伤痛永远无法抹去。作为家长,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除了配置保险以外,别忘了多花点时间陪陪他,生活中的常识也要经常告知孩子,当孩子独处的时候,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好啦,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如果你觉得文章对你有用,欢迎转发给身边的亲朋好友哟!